关于印发源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源汇区党务政务门户网 www.yuanhui.gov.cn时间:2021-11-17 作者:区住建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区各单位:

  《源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3日

  源汇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漯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17〕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征收范围为沙澧产业集聚区、开源新城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凡在我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非经营性地下室,机动车停车库楼,以及临时建设项目除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区级财政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征收。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

  第七条原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不再符合城市配套费减免条件的,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八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属征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依据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发出的《城市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足额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凭缴费票据到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配套费缓缴申报审批程序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缓缴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措施,企业法人要提供个人担保,经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征收机关依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办理城市配套费缓缴手续,缓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三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对逾期拒不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六条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十七条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区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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