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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汇区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源汇区党务政务门户网 www.yuanhui.gov.cn时间:2022-06-17 作者:区政府办

  一、出台背景

  本细则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5〕50号)和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委农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办法》(豫农经管〔2016〕4号)要求制定。

  (一)鼓励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鼓励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鼓励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支持“公司+农户”共同发展。

  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各乡镇、街道办要明确上限控制,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制度。

  禁止工商资本损害农民权益、搞非农建设和影响耕地保护。严禁工商资本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名义,通过招商引资、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整村整组流转土地。

  (二)本细则适用于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三)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上限控制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全区范围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不得超过2000亩。首次租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0亩以内,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后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四)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明确审查审核主要内容、审查审核结果应用。

  (五)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 明确备案标准、备案事项、备案要求、备案程序。

  (六)严格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七)推行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推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和纸质双备案制度,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先付租金、后用地。

  (九)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区农业农村局要指导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

  (十)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要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租赁农地的合同执行等情况。

  (十一)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流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点击进入: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汇区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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