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十问答”【第一期】

时间:2023-11-13 作者:源汇区司法局

  1.问:什么是行政处罚主体?

  答:是指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问: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谁?

  答: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3.问:乡镇和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4.问: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答: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5.问:乡镇和街道只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吗?

  答:乡镇和街道依法行使与所下放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6.问: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时,以谁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答:乡镇和街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7.问:乡镇和街道实施行政执法与县级职能部门是什么关系?

  答:乡镇和街道实施行政执法接受县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

  8.问:乡镇和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加盖谁的公章?

  答:乡镇、街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公章,实施的行政执法权来自其他部门委托的,应当加盖委托部门公章。不得以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印章代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公章。

  9.问:乡镇和街道如何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

  答:乡镇和街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

  10.问:当事人对乡镇和街道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向哪里申请复议诉讼?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