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源汇区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源汇区党务政务门户网 www.yuanhui.gov.cn时间:2022-07-04 作者:源汇区财政局
源财〔2022〕52号
 
关于对源汇区交通运输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源汇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财监[2022]15号)及《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漯财监[2022]15号)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派出检查组自2022年05月15日至06月08日对你单位2021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查出的问题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告知如下:
一、未设置“在建工程”科目,漏记工程成本、应付工程款2,750,474.16元
2021年1月20日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运输局与漯河市九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皇十线改善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源汇区大刘镇小玉皇村至源汇区与舞阳县交界处;工期90天,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合同价款12,299,854.49元;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以源汇区财政局财政评审报告为准”。
2021年6月记账18#凭证,财务会计:在“业务活动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科目列支;预算会计:在“行政支出-项目支出-财政拨款支出-2021年农村公路建设-漯河市九鼎公路养护公司”科目列支。支付皇十线改善工程1,600,000.00元,后附结算资料显示2021年4月25日漯河市九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程月计量申报表,申报4月份工程量计价款3,770,213.93元,监理工程师核定价款3,770,213.93元;2021年9月记账36#凭证,财务会计:在“业务活动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科目列支;预算会计:在“行政支出-项目支出-财政拨款支出-2021年农村公路建设-漯河市九鼎公路养护公司”科目列支。支付皇十线改善工程1,500,000.00元,附结算资料显示2021年7月10日漯河市九鼎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程月计量申报表,申报第二期工程量计价款4,020,308.71元,2021年8月11日监理工程师核定价款4,020,308.71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核定工程量价款累计7,790,522.64元,已支付工程款5,040,048.13元,欠工程款2,750,474.51元,账面未记录。
另外,财务会计:在“业务活动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科目,预算会计分别在“行政支出-项目支出-财政拨款支出-2020年四好农村公路建设-西安瑞樋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科目列支设计费69,280.00元;“行政支出-项目支出-财政拨款支出-2021年农村公路建设-中誉恒信工程咨询公司”科目列支监理费89,100.00元。
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皇十线改善工程”实际发生工程投资7,948,902.64元,其中:建安投资7,790,522.64元、其他费用投资158,380.00元。
财务会计均列支在“业务活动费用-基础设施建设”科目,作为当期费用处理。未设置“在建工程”科目,统一归集“皇十线改善工程”的建安投资、其他费用等工程成本。
上述事项,违反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六十一条“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在原有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后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的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你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调整相关科目,将发生的“皇十线改善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归集,正确反映“皇十线改善工程项目”实际投资成本及负债状况。
二、新旧制度衔接少补提累计折旧 4,738.05 元
经查询,源汇区国资局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你单位2018年末结转2019年初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补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发现,2018年购置的固定资产,未补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经测算,新旧会计制度转换,应补提未补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4,738.05 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及《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补提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正确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状况。
三、往来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
你单位,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暂收款项—电费”科目期初贷方余额188,036.09元、期末贷方余额163,965.64元;“其他应付款—暂收款项—电话费”科目期初贷方余额123,631.14元、期末贷方余额111,931.14元。2021年1月记账3#凭证,缴电费19,504.13元、电话费3,900.00 元,冲减“其他应付款—暂收款项—电费”和“其他应付款—暂收款项—电话费”科目,后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发票1张、中国移动河南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发票1张。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暂收款项—保洁费”科目期初贷方余额21,296.00元,期末借方余额11,300.00元。2021年1月记账5#凭证,支付保洁费33,900.00元,在“行政支出-基本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劳务费”科目列支12,604.00元、冲减“其他应付款—暂收款项—保洁费”科目21,296.00元,合计33,900.00元,后附漯河市新悦保洁有限公司发票3张,票面金额分别为11,300.00元;2021年4月记账16#凭证,支付保洁费11,300.00元,冲减“其他应付款—暂收款项—保洁费”科目11,300.00元。
以上情况,是几家单位在同一幢楼内办公,水、电、保洁等业务,均以源汇区交通运输局名义对外开户,发生的费用由源汇区交通运输局支付,在分割向其他单位收取而形成的滚存余额。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将分割收取其他单位的电费、电话费、保洁费余额及时结清。今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和完善会计核算,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本单位的财政收支状况。
四、收入挂账147,058.31元
你单位,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暂收款项—伙食补助费(职工食堂)”科目贷方余额147,058.31元。2021年1月记账6#凭证,购甲醇及食材等50,662.20 元,冲减“其他应付款—暂收款项—伙食补助费”科目,后附漯河市郾城区润晟化工品经营部发票4张、漯河市源汇区小爱生活超市发票3张、郾城区城关镇三剑客奶屋发票3张。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你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职工食堂内控制度,制订严格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职工食堂的核算应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应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采购食材等物品未办理入库或领用人签字手续
你单位职工餐厅采购食材、酸奶等物品,未办理入库或领用人签字手续,如:2021年1月21日记账6#凭证,冲减“其他应付款-暂收款项-伙食补助”科目,购甲醇及食材等50,662.20 元,后附发票10张、购货明细单、签批单等;2021年10月31日记账6#凭证,“行政支出-基本支出-财政拨款支出-日常公用经费-行政运行-福利费”科目列支,购食材23,488.00 元,后附发票6张、签批单等;2021年5月30日记账9#凭证,在“行政支出-项目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福利费”科目列支,购酸奶3,681.00元,附件发票1张、签批单等。前述采购食材、酸奶等物品均无入库或领用人签字等手续。
上述事项,违反了《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款“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其他事项的原始凭证,也应当履行经办人、复核人和审批人的责任手续”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职工食堂内控制度,对实物的采购、入库、出库等流程要完善手续加强管理。
六、会计核算不规范
1、2021年12月31日记账24#凭证,在“行政支出-基本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印刷费”科目列支印刷费7,970.00 元,后附发票显示为购买的路由器、碳粉、复印纸等办公用品、用具。
2、“行政支出-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行政运行-办公费”科目列支维修(护)费。如:2021年7月记账10#凭证,在“行政支出-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行政运行-办公费”科目列支维修(护)费,后附发票2张,发票记录显示购买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水龙关、塑料管等5,190.00元;2021年8月记账23#凭证,在“行政支出-基本支出-财政拨款支出-日常公用经费-行政运行-办公费”科目列支维修(护)费,后附发票1张,发票记录显示购买电线、开关、漏电保护器等2,400.00元;2021年4月记账40#凭证,在“行政支出-项目支出-财政拨款支出-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办公费”科目列支维修(护)费,后附发票1张,发票记录显示购买电线、开关、插座等3,151.00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今后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手续,严格按制度规定规范核算会计事项,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正确和规范完整。
请你单位接到通知后15日内对所查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并于一个月内将本处理决定具体执行情况(含书面材料及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源汇区财政局备案。
你单位对以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源汇区财政局申请复议;仍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财政监督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2022年06月24日
 
 
责任编辑:邓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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