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区卫生健康委 |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2、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3、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根据豫卫审批[2021]8号文件内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禁止类事项,相应停止该中介服务事项 |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处理 决定 |
1 | 区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 会计代理记账许可 | 1、《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漯财会[2017]4号文件 |
新增 |
序号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 名 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名 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处理 决定 |
1 | 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保留 |
2 | 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保留 |
3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务派遣机构设立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 | 保留 |
4 | 区住房 和城乡 建设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保留 |
5 | 区交通 运输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 保留 |
6 | 区交通 运输局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 保留 |
7 | 区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 保留 |
8 | 区卫生 健康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保留 |
9 | 区卫生 健康委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保留 |
10 | 区卫生 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 保留 |
11 | 区应急 管理局 |
1、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 保留 |
12 | 区应急 管理局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 | 保留 |
13 | 区教育局 | 1、房屋安全鉴定 2、消防验收文书 3、验资报告 4、资产评估报告 |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 保留 |
14 | 区农业 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二条 | 保留 |
15 | 区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 会计代理记账许可 | 1、《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