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汇区党务政务门户网 www.yuanhui.gov.cn时间:2021-06-02 作者: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源汇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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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环罚决字2021〕10

 

河南固莱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MA446PC21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江敏

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大刘镇湾王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416日,我局接到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件后,我局执法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气味刺鼻、喷漆气味很浓,喷漆车间的治污设施不正常使用,该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源环罚先告字〔2021〕第1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诉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源环罚先告字〔2021〕第1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准适用规则(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罚款陆万零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四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缴至源汇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户名称: 源汇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银行账号:41050173500800000345:收款银行: 建行漯河源汇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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