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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琼生活购物广场

信件主题: 迪琼生活购物广场
来信人: *** 提交日期: 2020-09-22 01:42:40
信件内容: 举报投诉信 被举报人:迪琼生活购物广场、地址:漯河源汇区大刘镇街道 情况说明 本人于2020年6月30在被投诉人超市购买到的“新大厨-麻辣香-调味料”500克( 生产日期:2020/06/14,保质期:18个月、)购买后发现涉案产品企业执行标准:Q/ZHXS0001S-2016,属于失效标准。 涉案产品属于未依法复审的标准,故属过期失效的标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工作报告中指出“四个最严”中第一条:最严谨的标准。依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留购物小票、产品实物)白女士 电话1853908****
信件回复: 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该投诉以后,于2020年7月22日到大刘镇迪琼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该超市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超市负责人提供了“新大厨—麻辣鲜—调味料”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店内销售“新大厨”产品多批次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该产品进货代理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等资料。 针对白女士投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该超市已经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针对白女士要求赔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白女士需提供出因食用“新大厨”产品受到损害证明文件,才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还规定:“......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白女士所投诉“新大厨”产品有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该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回复时间:2020-09-24
办理情况: 已回复
回复单位: 区市场发展服务中心